1957年颁布马来亚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后继续沿用,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最高元首为国家首脑、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最高元首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总理、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1993年3月,马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各州苏丹的法律豁免权等特权。1994年5月修改宪法,规定最高元首必须接受并根据政府建议执行公务。2005年1月,马议会再次通过修宪法案,决定将各州的水供事务管理权和文化遗产管理权移交中央政府。
马来西亚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关法》、《海关进口管理条例》、《海关出口管理条例》、《海关估价规定》、《植物检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法》、《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反补贴和反倾销实施条例》、《促进投资法》、《外商投资指导方针》、《外汇管理法令》、《工业产权法》、《专利法》和《通讯与多媒体法》等。
1998年7月31日,马贸工部宣布,从即日起,所有申请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包括扩大生产和多元化计划),均可无限期拥有100%的股权。此前已批准的项目均可照此办理。但新规定不可适用于以下七个领域:纸包装、塑料包装(瓶子、软片、薄膜、袋子)、塑料模具、金属冲压、金属成型及电镀、电线束装、印刷、钢铁服务中心。
1997年金融风暴后,马政府为吸引更多的外资,取消了外资企业产品80%必须外销的法令,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全面放宽制造业产品内销比例限制,允许外资企业向贸工部申请其产品50%的内销。
从1999年1月1日起,马政府对生产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实行免税,而不必再考虑产品是否外销。另外,对于生产所需设备以及用于环保、回收、维护、质量控制和水处理等方面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销售税。
6、进一步开放电讯市场1998年2月,马内阁曾宣布外资在本地电讯公司的股权由30%提高到49%,但外资反应冷淡。于是,马政府再次放宽政策,同意将外资在本地电讯公司的股权进一步提高到61%,但规定此政策只能从1998年4月30日至2003年4月30日止,届满后外资的股权必须再降到49%以下。
8、外资在直销业的持股比例从30%提高到50%以上。如果直销产品是外国品牌,在经营的头一年外资可拥有70%的股权,在公司业务步入正规后,外资股权则必须降至51%。
10、为扶持股市,马国家银行宣布从1998年9月起,所有投资于马股市的外资,其本金必须在马保留一年后才能撤走,但所获利润则不在此限。1999年2月4日,马财长敦.达因宣布,自2月15日起,马实行撤资税(10%),以取代限制外资必须停留在马至少一年的资金管制措施,从而鼓励外资在马进行长期性的投资。
11、为鼓励外来直接投资,马政府还放宽了其他一些行业外资股权的限制。如:船务业从49%增加至70%,报关业从30%提高到49%。对于投资于高科技领域的外资,政府采取积极鼓励的政策:在超级多媒体走廊的外资企业不设任何股权限制,并在税方面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1)、研发承包公司研发承包公司是指在马来西亚为非关系企业提供研究与开发服务的公司。该公司可申请为期5年获全额免征所提税的新兴工业地位,或为期10年所产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之100%的投资税负抵减。该投资赋税抵减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
(2)、研发公司研发公司是指在马来西亚境内为其相关企业或其他任何企业提供研究与开发服务的公司。该公司有资格申请为期10年所产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100%投资税负抵减。该投资税负可用以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相关企业对提供有关服务所支付给研发公司的款项,不得享有双重抵减,除非该研发公司选择不使用投资税负抵减额。
(3)、内部研究在马来西亚境内从事内部研究的公司(即在公司内部进行研究与开发工作,供本身业务需要)可申请为期10年所产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50%投资税负抵减。该投资税负抵减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
此外,经核准供研发工作之用的建筑物,可获得工业建筑抵减之优惠,首期抵减率为10%,以及年度抵减率为2%。供研发用途的一切机械,其产生的资本支出费用可获得资本支出抵减。供作研发用途而须缴纳进口税、营业税及国产税的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和样品等可豁免缴纳有关税务。
1、自由工业区自由工业区是特别为制造业者从事生产或装配主要要供应外销产品而设置的区域。为外销导向产业提供自由工业区的目的,在于使区内业者享受最低的关税管制,并可免税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减少其制成品出口的手续。
——其全部或至少80%的产品外销;——大部分原材料或零部件需进口。截止到1999年底,马来西亚共设立了17个自由工业区。由于位于马不同地区,尽管自由工业均由政府机构所发展,包括州经济发展局、区域发展局、港务局和市政局,但这些自由区的地土、厂房等基础设施的价格因地点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马来西亚《海关法》授权财政部长以发布命令的形式随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进、出口应税产品的应税税率、计税价格等。同时《海关法》也授权海关官员对一些进、出口应税产品进行分类、估价,以作为征税的依据。
马来西亚对直接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可减免进口税。对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如直接用于生产、制造过程和用于控制环境、品质管理等目的,可获减免其进口税和营业税。对进口制造供应国内市场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如该原材料、零部件在国内没有生产制造,通常免征全额进口税。
从2003年9月开始,凡是申请在沙巴、沙捞越及马来半岛“东部走廊”投资创业可以获得“先锋者身份”,在5年免税期内享受法定收入100%的免税待遇,凡进口在国内无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无论其产品供应国内或国外市场,均可全额免征进口税。同时,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的企业可享受进口多媒体设备免征关税的优惠。
马来西亚与日本、泰国、菲律宾3国的纺织业界达成协议,自2004年7月3日起进口纺织品互免关税。此外,马来西亚对从越南进口的170种产品实施关税优惠,实行税率下调或零关税。
依照马来西亚《国产税法》的规定,若制造商出口成品,则该制造商可申请退还其制造产品所用的零部件或包装材料已缴纳的国产税。一切用于制造外销产品所采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装材料,在经海关核准后均可全额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税。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进口管制条例》,马来西亚对大部分产品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仅有小部分产品禁止进口或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其中,禁止进口产品涉及14类;实行进口许可的产品涉及40类411个海关税号,如机动车辆、彩色复印机、食糖、大米、面粉等,此类商品的进口须获得海关关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许可证;受自动许可管理的进口产品,主要由发放自动许可证的机构实施总量监控。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出口管制条例》,马来西亚对出口产品的管理分为三类:禁止出口、实行出口许可管理和自由出口。其中,禁止出口产品包括:珊瑚、藤条、海龟蛋、青石棉、多溴化联苯和三磷酸盐等有毒化学制品;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一些出于健康、卫生、动植物保护、安全和保证国内需求稳定等原因需加强管理的商品和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纺织品等,此类产品在出口前须获得海关关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出口许可证、特别许可或批文。
马来西亚鼓励吸收外资,发展出口导向性产业,给予外资企业优惠政策。马来西亚鼓励外商投资电子、生物等高新科技产业、农业品种改良、旅游宾馆服务业、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培训和转让等,相应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马来西亚的投资税收鼓励措施主要有:“先锋者身份”、投资税收补贴和基础设施补贴等。
自2004年8月1日起,外商在马投资项目除并购马境内企业及在马购置不动产外,无需向马外资委员会申请批准,但部分限制性行业仍需向马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准,以确保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外资奖限
奖励措施
一、马来西亚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措施
马来西亚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和投资税赋减免、进口税及销售税减免等:
第一,所得税减免
目前,马来西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8%(从事石油开采冶炼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
对于获得“新兴工业地位”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从生产之日(指日产达到最高产量的30%当天)起,五年内只对公司30%的营业利润征缴所得税;如投资在东马及“东部走廊”地带,五年内只对公司15%的营业利润征缴所得税。
对于高科技公司、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及在“多媒体超级走廊”内设立电子信息通讯科技企业的,5年内免缴所得税。对设立机构进行科学技术转让及培训的,10年内免缴所得税。对于向马国内公司或个人转让先进技术的外商企业,其技术转让费免缴所得税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及对生产优先开发的机械设备(如工作母机、塑料成型机、材料装卸设备及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的,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投资于环保产业领域,5年内公司营业利润的70%免缴所得税,但对于从事植树造林的,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投资于财政部核定的粮食生产(包括槿麻、蔬菜、水果、药用植物、香料、水产物及牛羊等牲畜饲养)的企业,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出口鲜果和干果、鲜花与干花、观赏植物和观赏鱼的,可免缴相当于其营业利润10%的所得税。对于生产回教食品(HALAL),为取得HALAL食品品质验证和鉴定的支出,可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对于出口型企业,如其出口额增长30%,出口增加额的10%免缴所得税,如其出口额增长50%,出口增加额的15%免缴所得税。对信息与通讯科技企业,其出口增加额的50%免缴所得税。
对在兰卡威岛从事豪华游艇维修服务及在马提供豪华游艇出租服务的,5年内免缴所得税。
对在马设立地区营运总部和采购中心的,5年内免缴所得税,5年期满后,经申请核准后,可再延长5年免缴所得税。
对参与马来西亚工业发展计划的外商投资企业,5年免缴所得税,其用于培训员工、产品开发测试及公产审计方面的支出,可从其所得税中扣除。如作为供应商,其产品在价格、品质和技术含量上能达到世界水平,经核准后,可免缴10年的所得税。
第二、投资税赋抵减
对于获得“新兴工业地位”资格的及高科技外商投资企业,其用于固定资产(含厂房、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等)投资额的60%,可在5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如投资于东马及“东部走廊”,其投资额的80%可在5年内抵销公司应缴纳所得税的85%。
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及对于环保产业及对生产优先开发的机械设备(如工作母机、塑料成型机、材料装卸设备及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的,5年内其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全部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对投资农业项目的,其用于固定资产(含厂房、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等)投资额的60%,可于5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其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道路桥梁、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60%,可于10年内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对投资参与马来西亚工业发展计划的外商企业,其合格资本支出的60%可于5年内从其所得税中扣除。如作为供应商,其产品在价格、品质和技术含量上能达到世界水平,经核准后,其合格资本支出可于5年内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第三、再投资税赋减免
对于符合规定的公司再投资于马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或对于开业12个月以上的外商企业,用于扩充产能、改进现代化设备、产品多样化和生产设备自动化的支出,其再投资额(或支出额)的60%可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优惠期限长达15年。15年期满后,如继续再投资的,其继续再投资的资本支出可在3年内从所得税中全部扣除。
对农业领域再投资的,其用于土地开垦与改良、修建灌溉及排水系统、建造有关道路及桥梁等资本支出的60%,可于15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其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道路桥梁、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60%,可于10年内全部从所得税中扣除。
第四、进口税、销售税和国产税减免
对为出口产品(出口量占其生产量的80%以上)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缴进口税。
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或标准不符要求的机械设备,免征进口税和销售税。对国内能生产且质量和标准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如用于环境保护、废物再利用及有毒有害性物品的储存和处理的,用于研发机构和培训的以及用于种植业的机器设备,经申请,也可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
用于旅馆和旅游服务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
对于经核准的外商投资的教育培训设备(包括实验设备、车间、摄影室和语言实验室等)可免缴进口税、销售税和国产税(注:马来西亚对国内生产的一些特定产品,包括香烟、酒类、纸牌和麻将牌及机动车辆等,征收国产税)。
对直接用于财政部核准的服务业项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及其消耗品,如国内无法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或标准不符要求的,可免缴进口税和销售税,本地采购的设备和机械免缴销售税和国产税。
对设在“多媒体超级走廊”内的企业所用的有关设备免征进口税。
第五、其他税费减免及鼓励措施
A、基础建设及工业建筑税减免。为特定目的建造和购买建筑设施(包括经核准的行业用于工业生产、研发和员工生活自用的房屋等),第一年可免缴10%的工业建筑税,以后每年可免缴3%,最长期限为30年。投资在东马和“东部走廊”的公司,可免缴全部的基础建设费。
B、有关费用豁免。对为促进马来西亚产品及品牌而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经申请核准后,可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C、签证及工作准证便利措施。对在马从事电子信息通讯等高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外商,给予办理签证及工作准证的便捷快速服务。
二、马来西亚吸收外资政策的调整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马来西亚的吸收外资呈下降趋势。为吸引更多外商直接投资,马来西亚逐步放宽了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有关限制,对吸收外商投资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第一、放宽外资股权限制。在金融危机爆发一年后,马政府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促进国家经济复苏,放宽了制造业的外资股权。从1998年7月31日起,申请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包括增资和扩大经营范围),除纸和塑料包装、塑料模具配备、金属压印、金属加工及电镀、印刷、汽车电路衔接系统等6领域外,均可无限期地拥有100%的股权,无需再分配30%的股权给马来土著人士。服务业领域,允许外商投资马保险业的股权由以往规定的30%增加到51%;准许已有营业执照的本地电讯公司的外资股权从目前的30%增至49%,但增加外资股权必须事先得到马能源、电讯及邮政部的批准;允许外资在马股票行中的股权由30%增至49%。
为配合2003年5月马政府推出的新经济配套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到马投资,以促进马经济复苏,马政府对原有的外资股权限制政策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法令,对于2003年6月17日起新批的制造业领域的外资项目,包括已获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增资、业务多元化和扩大产品出口等,外商可持有100%股权。对于上述情况以外的原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原定的股权及出口要求不变,但政府可根据个案申请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放宽外商投资领域。近年来,马来西亚先后对外商投资行业进行了调整,由原来主要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和出口导向型产业向农业和物流、旅游等服务业扩展。
第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构成限制。对于外商投资的上市企业和外商企业增资和扩充马政府鼓励的经营范围的,其董事会成员不再受“必须有当地董事”规定限制。
第四、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全面放宽制造业产品内销比例限制,允许所有受内销和出口比例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无需重组原有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向贸工部申请将其产品的50%内销。
第五、放宽外资管制,逐步取消撤资税。金融危机爆发后,马来西亚政府于1998年9月1日宣布实施外汇管制,固定马币与美元的汇率,对外资撤离进行严格限制。1999年马来西亚经济有所复苏,马政府开始谨慎地逐步放宽资金管制。1999年2月15日,政府宣布以撤资税(自该日起一年内撤离的外资须缴30%的盈利税,一年后撤离则缴10%)取代强制扣留外资的措施;2001年9月21日,马进一步放宽撤资税,从该日起外资撤离一律只缴10%的盈利税。2001年10月27日,马政府又进一步宣布在马经营满一年的外商投资者撤资时,免缴10%的撤资税。
限制措施
一、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马来西亚的平均关税水平在9.29%左右。
1、关税高峰
从2004年1月起,马来西亚降低汽车进口关税。对完全在东南亚地区组装的汽车的进口关税由42%-300%调整至70%-190%;对在 马来西亚组装且使用进口部件的散件组装轿车的进口关税由42%-80%降至25%;对从东南亚地区以外进口的散件组装汽车的进口关税降至35%,对东南亚 地区以外的整车进口关税降至80%-200%。但在事实上,25%-200%的高关税仍然对外国汽车进入马来西亚市场构成极大的障碍。
2、关税升级
马来西亚的原材料关税税率较低,而高附加值产品的关税水平则相对较高,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关税升级。关税升级的存在削弱了部分进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贸易自由化的实现。
(二)进口限制
在马来西亚,占海关税号总量17%的产品受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如建筑设备、农产品、矿产品和汽车等。这对中国同类产品进入马来西亚市场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
马来西亚仅授权1家政府公司进口大米,并赋予其较大的进口调控权。马来西亚规定,特定钢材的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须自行从马来西亚本地钢 厂取得书面证明,证明所进口的钢材马来西亚本地无生产后,马贸工部才会颁发进口许可证。对马本地可生产的产品或政府鼓励本国企业发展的领域,马政府对进口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发放控制严格。这些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隐性保护措施,给外国产品和外资公司进入马市场造成很大困难。
(三)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自2004年1月,马来西亚在降低汽车进口关税的同时,对所有进口汽车征收60%-100%的货物税。这种税收安排,对外国汽车进入马来西亚造成新的阻碍。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在马市场上销售的药品、保健品必须取得马来西亚卫生部药品监督局注册许可。
马来西亚对于中药及保健品的进口实施特别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1、禁止进口川乌、草乌、附子、穿山甲等药;中成药不允许掺入抗生素、激 素、安眠药等西药成分。2、限制在药品包装及广告中提及一些功效,如抗癌、避孕、壮阳补肾、治疗糖尿病、风湿等。3、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良好品质 操作规范”证书。传统中医药生产企业多数未开展“良好品质操作规范”认证工作,其产品无法获得马来西亚的进口许可证,作为保健品的药酒也存在同样问题。 4、马来西亚药品注册程序比较复杂。中医药产品要进入马市场,首先需委托马当地注册公司向马卫生部药监局提出注册申请,并向其公开配方,得到“MAL”许 可证后方可进口及销售。注册时间一般为1-2年,也可长达3年。这一规定增加了中国中医药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公开药物配方不利于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企业利益存在潜在的损害。中方对马方的上述措施表示关注。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马来西亚对进口动物产品的原产地生产商实施注册检查制度。中国的所有动物产品出口企业,均需通过马农业部和宗教事务局的联合检查注册后才能 向马来西亚出口。另外,1962年马来西亚颁布的《动物条例》第八章规定,进口商须向马来西亚农业部下属的兽医局总监或马来西亚国家检疫局局长书面申请 《进口准证》,获得进口许可后,才能办理其它进口手续。
2004年2月,马来西亚发布公告,禁止从日本、韩国和中国等9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进口家养及野生禽鸟、蛋、肉及其他产品(羽毛和肥料等)。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2004年8月,马来西亚对进口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类和渔业产品中的禁用药物 及药物残留进行监控。进口上述产品必须随附出口国主管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无以下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牛、猪、绵羊、山羊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 产品内的p收缩剂;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类及渔业产品内的硝基呋喃和氯霉素。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六)政府采购
马来西亚不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签字方。马政府采购一般用于鼓励本国马来族公民参与商业活动、引进外国技术、减少外汇流出、为本国服 务业创造机会及提升马出口能力等。在政府采购领域,外国公司和马公司成为合作伙伴后才能参加投标,很难取得与马公司同等竞争的机会。中方对马方的这一做法深表关注,并敦促马方为政府采购创造公平贸易环境。
(七)服务贸易壁垒
1、银行
马来西亚规定,外资银行中30%的管理者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外资银行在马境内对外资企业和外国机构的贷款,至多占贷款总额的40%。外资 银行不允许在本地开设新的分支机构或配置自动提款机。马来西亚不再批准新的外资银行到马设立分行。外资至多参股本地银行30%。外资银行在马设立的代表处 只能有2名外籍人。
2、保险
作为1997年WTO《金融服务协定》的成员方,马来西亚承诺允许合资保险公司中已有的外资股权由49%提高到51%。但新进入外资的股权累计不得超过30%。
3、证券
马来西亚规定,外资在证券、信托公司所占股权分别不得超过49%和30%。尽管早在2001年1月,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就宣布在2003年 前逐步实行外资准入自由化,允许外资购买现有的证券经纪从业执照,并可在信托公司中获得控股地位。但实际上,至今对外资的上述限制仍然存在。中方敦促马方 尽快严格履行承诺,实现外资准入自由化。
马来西亚允许仅对外籍人提供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可由外资100%独资经营;如同时对马居民提供服务,外资持股得超过70%。
4、建筑
外资建筑公司只能以合营企业合营方身份参与某些特定的项目,不可作为记名股东。外国建筑师可成为马建筑公司的管理者、股东或雇员,但不能获得马来西亚执业资格,不能进行建筑设计。
5、工程
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工程企业中,至少30%股权必须由马来人或其他土著人持有。在一些由马来西亚工程公司承包的特定项目中,外国工程师可获得临时职业证书项目结束即失效。外国工程师不能成为马工程咨询公司的股东,或担任董事。
6、基础电信
根据WTO《基础电信协定》,马来西亚在大多数基础电信服务行业做出了有限的承诺,且部分承诺是以参考文件的方式加以适用。马保证给予某些 符合其承诺的外资基础电信服务企业,如公共基础电信经营商、基础电信设备供应商、基础电信增值服务供应商,以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但外资股权限制在30% 以内。这些限制措施,有利于占支配地位的、由政府控制的马本国基础电信服务供应商,阻碍了外资同业的平等进入。
7、法律服务
马来西亚规定,外籍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在马执业。外籍律师的服务范围限于与其母国法和国际法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外资在合资律师事务所中的股份不得超过30%。
8、劳务
马来西亚尚未完全对中国开放劳务市场。中国属马来西亚的非传统劳务输出国,马方仅允许中方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赴马工作。根据2003年9月 《中马两国劳务合作备忘录》马来西亚有条件的允许引进古建筑维修、陶瓷、家具等专业的中国技术劳工。中马两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就有关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条件 等技术问题进行协商。
马来西亚内政部规定,国内雇主只有在无法发现合适的本国公民人选时,才能考虑申请外籍劳工。同时,为了保证本国公民就业,马政府按行业规定 了外来劳工的比例,电子行业为2:1,家具业为1:1。比例可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灵活调整。中方敦促马方为外籍劳工创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并期待 中马双方进一步加强劳务合作。
马来西亚不允许外籍劳工参加工会,限制了外籍劳工的合法权益。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二、投资壁垒
马来西亚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不对外国公司开放。马禁止外国投资者在马从事武器、毒品制造和经营,限制外国投资者在马从事烈性酒和烟草的生产。 马来西亚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对外向型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并允许外资制造业独资经营。但规定在纸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冲压、金属成型和电镀、 电线束装、印刷及钢铁等行业的外资股权不得超过70%。同时,马来西亚对境外个人投资者对马投资限制较多,个案处理范围宽泛,任意性大。另外,马来西亚有 关法律规定,部分行业禁止外商独资以及必须有2名以上马籍股东。上述规定客观上对外资进入造成一定障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经济政策
一、税收政策
1. 公司所得税
一般而言,公司及个人在马来西亚的一切收入均应课税。但是,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非居民个人汇回马来西亚的款项得以免税(银行、保险、海运及空运业务除外)。如公司在马来西亚实施其业务控制及管理,该公司即被视为居民公司。
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国内企业一样同为28%,获新兴工业地位的公司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优惠。从事石油生产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
2. 营业税
这是在进口与制造阶段实施的单一阶段按值计税。营业税的税率一般为10%,但用来制造课税货物的原料与机械通常可获得免税。一些非必要的粮食与建筑材料的税率为15%,而烟草和酒类的税率分别为25%和20%;原料性产品、基本粮食、基本建筑材料、一些农业用具、以及供建筑业用途的重型机械可获得免税;一些观光旅游和运动用品、书籍、报章与读物也可获得免税。
3. 服务税
某些指定机构所提供的特定货物(如食物、饮料和烟草等)与服务须交服务税。税率通常为5%。目前,所有大型饭店以及设在饭店内、外的餐厅,都须缴服务税。
4. 国产税
本地制造的一些特定产品须缴国产税,主要包括彩电、冰箱、香烟、酒类、空调机、纸牌、汽油、柴油与机动车辆。
5. 进口税
大多数进口货物需缴付进口税,税率分按值计税和特定税率。按值计税的进口税率介于5%-300%(已装配完成的汽车)之间。近几年来,大部份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的进口税已被取消。
二、吸引外资政策
马来西亚的吸引外资政策
1、停止以往的"不鼓励劳动密集型工业"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于出口导向型的工业,并允许出口导向型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增聘外国劳工。
2、进一步放宽金融保险业外资的持股比例,允许外资控股,即从以前的49%提高到51%。
3、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但马政府将外资在本地电信公司的股权控制在49%以下。
4、从1998年4月22日起,取消外国人购置产业缴付10万马币捐税的规定。
5、外资在直销业的持股比例从30%提高到50%以上。如果直销产品是外国品牌,在经营的头一年外资可拥有70%的股权,在公司业务步入正规后,外资股权则必须降至51%。
6、允许外资在马股票交易所的股权从30%提高到49%。
7、为扶持股市,马国家银行宣布从1998年9月起,所有投资于马股市的外资,其本金必须在马保留一年后才能撤走,但所获利润则不在此限。1999年2月4日马财长敦?达因宣布,自2月15日起,马实行撤资税(10%),以取代限制外资必须停留在马至少一年的资金管制措施,从而鼓励外资在马进行长期性的投资。
8、为鼓励外来直接投资,马政府还放宽了其他一些行业外资股权的限制。如:船务业从49%增加至70%,报关业从30%提高到49%。对于投资于高科技领域的外资,政府采取积极鼓励的政策:在"超级多媒体走廊"的外资企业不设任何股权限制,并在税赋方面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9、放宽进口原料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从1999年1月1日起,马政府对生产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实行免税,而不必再考虑产品是否外销。另外,对于生产所需设备以及用于环保、回收、维护、质量控制和水处理等方面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销售税。
三、贸易政策
马来西亚坚定地确立其在地区和多边贸易环境中的地位,并全面致力于公平自由贸易。目前马来西亚正和其它的国家一起通过各种框架,如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共同合作以加强和扩大地区贸易和国际贸易。为加强全球贸易体制,马来西亚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一直支持各种公平和平等的举措。
马来西亚已制定贸易自由化措施来促进和保持经济增长,这使它与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建立了牢固的贸易关系。
1、贸易程序
马来西亚能够拥有世界第18大出口国的地位主要归于它开放透明的贸易程序。马来西亚的外贸是在自由企业的框架之内进行的,而且贸易保持为一种私有部门的事业,政府只提供必要的便利支持。在马来西亚,公司可以自由地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进出口贸易。贸易限制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安全、保护健康和环境、维持质量标准和遵守安全准则。
2、出口许可证
大部分马来西亚的产品都可以自由地出口。只有少数的产品需要事先获得出口许可证,以保证双边纺织品协议或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国际协议和公约得到遵守。为监控有关国计民生的产品的国内供给情况,对一些产品实行出口许可管理。
《海关(禁止出口)令1988》将出口许可管理的规定列到三个税则中。税则一中列出了绝对禁止出口的产品,例如海龟蛋和马来半岛出产的藤(有一些例外)。税则二列出出口许可项下的产品,包括本国生鲜或是已死亡的动物、全部油棕树活组织、牛奶以及牛奶制品和水泥砖。税则三列出的产品是禁止出口的产品,以《海关令》规定的方式出口的产品除外。例如,对活鸟和动物的出口必须获得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出据的准许证;武器和军火的出口必须获得警察局的准许;而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出口则须经环境部司长的批准。
3、进口许可证
对以下产品,如武器、爆炸物、机动车辆、彩色复印机、糖、大米和面粉实行进口许可制度。《海关(禁止进口)令1988》列出了进口到马来西亚在许可管理项下的产品清单。
4、贸易样品
马来西亚的到访者可以携带不具商业价值的非卖免税贸易样品入境,但抵达时须向值班的海关官员出示合法证据。
5、海关关税
马来西亚的关税编码是在《关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和《标准国际贸易归类》(SITC)的基础上建立的。
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关税评估系统于2000年1月开始实行。根据这个体系,进口产品的交易价值(即出口到马来西亚的产品的实付或应付价格)成为征收进口关税和销售税的主要评估基础。但有些未包括在该价格中的某些指令性项目,如果不存在限制和条件,可做相应调整。
6、出口关税
马来西亚的出口产品一般不征收出口税,为遵守某些规定和保护国内供给的除外。
7、进口关税
作为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以及单边自由化措施的一部分,马来西亚已降低或取消了近5000种产品的进口关税。为了促进贸易,直接用于制造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条件是该原材料本地不生产或本地产品在质量和价格方面不能被接受。超过60%的税目为零关税。
8、销售税
销售税用于某些包括进口和本国制造的产品。应征税率在《销售税(税率)令1972》和《销售税(税率)令1997》做了规定。
9、反倾销税
根据世贸组织公约的规定,马来西亚已制定实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条令1993》。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下属的贸易作法局负责管理该条令的实施。
10、共同有效特惠关税(CEPT)-东盟自由贸易区
根据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共同有效特惠关税(CEPT)计划,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成员国同意对逐步降低所有产品的进口关税,降幅从零到5%不等。六个原始成员国,分别是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于2003前全实面施共同有效特惠关税(CEPT)。其他成员国,即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则将于2008年全面实施。
马来西亚已经有90%多的税目关税水平在0-5%之间,超过60%的产品为零关税。马来西亚的平均税率为2.59%,到2003年有望降为2.07%。
11、外汇管制政策
总的来讲,外汇管制政策是为了监督马来西亚的收付结算以及鼓励有效地使用国家金融资源。
马来西亚允许外国直接投资自由流入,经常项目完全自由兑换,允许非马来西亚居民自由地汇入汇出钱款。
国际法律保护
马来西亚对创造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的承诺,已说服了来自50个以上的国家的超过4千家国际公司把马来西亚作为它们的境外基地。
股权持有
股权分配已获核准的公司,将不需在任何时候重整其股权结构,但公司须继续遵守其原本核准的条件,并保有其投资案的原来特色。
投资保证协定
马来西亚随时准备与他国缔结投资保证协定,这是政府渴望对增强外来投资者信心的一个证明。
投资保证协定将提供投资者下列保证:
·不收归国有及没收的保障
·若收归国有或没收时,确保迅速及足够的补偿
·利润、资本及其他酬金可自由转移
·依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处理投资纷争。马来西亚自1966年起已是该公约的成员
马来西亚已与下列组织与国家缔结投资保证协定:
组织
*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
* 回教国家组织
国家
阿尔巴尼亚、德国、巴基斯坦、阿尔及尼亚、加纳、巴布亚新几内亚、阿根廷、几内亚、秘鲁、奥地利、匈牙利、波兰、巴林、印度、罗马尼亚、孟加拉、印度尼 西亚、沙特阿拉伯、比利时-卢森堡、伊朗、塞内加尔、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意大利、西班牙、博茨瓦纳、约旦、斯里兰卡、布基纳法索、哈萨克、苏丹、柬埔 寨、北韩、瑞典、加拿大、南韩、瑞士、智利、科威特、土耳其、中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土库曼、克罗地亚、老挝、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古巴、黎巴嫩、英国、捷 克共和国、马其顿、美国、丹麦、马拉维、乌拉圭、吉布提、蒙古、乌兹别克、埃及、摩洛哥、越南、埃塞俄比亚、纳米比亚、也门、芬兰、荷兰、津巴布韦、法 国、挪威
解决投资争端公约
为了促进和保护外来投资,马来西亚于1966年核准了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条款。这公约是在国际重建与开发银行赞助下订立的,并通过该银行设在华盛顿的主要办公处的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提供国际调解或仲裁。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是在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支持下於1978年设立,该委员会是一个与马政府合作且受马政府支助的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组织。
该中心是一个非盈利组织,它为亚洲太平洋地区服务,为与该地区或在该地区内从事贸易、商务及投资的各方的利益提供一套解决争端的制度。
任何因契约引起的争端或索赔,违约、契约的中止或作废,将依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的仲裁条规解决。